目前,部分區域出現了在一定時間內,在同一地區反復、多發、成規模地生產假冒偽劣化肥或質量嚴重不合格化肥的行為。《辦法》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當地政府的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建立健全化肥生產質量監管制度和防范發生區域性質量問題預警機制,在2至3年時間內,推動中小企業優化整合,形成一批優質化肥生產基地。
《辦法》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摸清轄區內化肥生產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質量狀況及動態消長等底數,建立生產源頭的信息數據庫或企業質量檔案。發現本行政區發生區域性化肥質量問題時,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向該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治建議。
《辦法》還要求,對難以解決的問題或跨地區案件、大要案等,各地質檢部門要及時報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協調解決;對違法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企業或窩點,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并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予以取締的建議,同時將這些企業或窩點的名稱、地址及其法人代表、業主等納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蒲長城說,各地質檢部門將建立方便人民群眾的舉報工作方式,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查實的案件按規定兌現獎勵。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復混肥和磷肥產品,將嚴格申辦審查程序,加強年檢,嚴肅查處無證生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