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近日發布了《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肥料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加強肥料登記管理工作,規范肥料登記要求和程序,避免在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審批程序不規范、越權超范圍登記、省際間登記要求不一致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通知》包含了四項內容:第一,嚴格審批權限。《通知》要求,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范圍和審批權限內開展肥料登記工作。《通知》進一步明確境內生產的有國家標準或農業行業標準的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床土調酸劑產品,由其生產企業所在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其他肥料產品(免于登記產品除外)由農業部負責登記。對不能準確界定審批權限范圍的肥料產品,省級農業廳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農業部。在未獲得正式答復前,不得擅自審批登記。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已登記的肥料產品進行清理,列出超范圍登記產品清單,于2009年 5月1日前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備查。同時,及時告知相關企業,并指導企業按照肥料登記程序向農業部申請登記;對獲得農業部肥料登記證的,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收回原登記證并予以公告;超范圍登記的肥料產品登記證到期后,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繼續給予登記許可。
第二,規范登記要求。《通知》要求,申請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產品登記的,應提交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標簽樣式、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等登記資料,免交肥料效應田間試驗報告。復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產品按照“一品一證”原則,根據配合式直接申請正式登記。申請床土調酸劑產品等級的,除提交肥料登記申請書、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標簽樣式、肥料生產企業考核表等登記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產品適宜土壤區域田間試驗報告。《通知》明確,依據農業部門公布或認可的肥料配方生產的復混肥料產品,應當提交適用區域和作物范圍的說明,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在其登記證上予以標明,生產企業相應在標簽上標注;床土調酸劑產品登記證和標簽應當標注適用范圍和(或)限用范圍。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安全性把關,嚴格檢測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床土調酸劑產品中重金屬、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對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的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有機肥料和床土調酸劑產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安排產品毒理學試驗和產品安全性田間試驗。不符合安全性指標要求的產品一律不得登記。需備案的肥料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者只需要提交肥料產品備案申請書、產品登記證原件或加蓋原審批機關公章的復印件,即可向銷售地所在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不得增加其他要求和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公開登記信息。《通知》要求,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健全肥料登記產品信息發布制度,認真做好信息的匯總和發布工作。要及時將本區域內登記的肥料產品信息上傳,納入到全國肥料登記產品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信息發布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時效性,為社會各界查詢肥料登記產品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徑。
第四,強化管理服務。《通知》強調,肥料登記管理是《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賦予農業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強化責任意識,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肥料登記管理體系建設,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確保登記工作正常開展;要完善登記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肥料登記專家評審、企業考核和部級登記產品初審制度;要加大證后監管力度,結合農資打假工作開展登記肥料產品市場監督抽查和肥料施用效果監測;要公布測土配方施肥配方,引導和幫助企業調整品種結構,提高產品質量;要加強宣傳和培訓,大力推廣科學施肥技術,不斷提高農民群眾科學施肥水平。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肥料等級管理辦法》和《通知》的規定,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對不符合農業部要求的做法,要切實進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