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管理)所(站):
農業部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對《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訂(農業部第38號令)。為了確保新修訂的《辦法》得到貫徹執行,特作如下通知:
1、自部第38號令實施之日起,根據修改后的《辦法》,開展對申請農藥登記資料的受理工作。
2、對于我所已受理的農藥登記申請,仍按原《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進行審批。
3、對于2004年7月1日前批準進行的“田間藥效試驗”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的,其藥效資料仍執行原《辦法》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但其他資料,執行新《辦法》的規定要求。
請將本通知中的內容盡快通知到轄區內的農藥生產企業,并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工作中若遇到新的問題,請及時與我所藥政處聯系。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