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1日,湖北省電力公司正式出臺了《關于規范中小化肥電價執行政策的通知》(鄂電司財[2006]70號)。《通知》對中小化肥企業電價做出明確規定:化肥生產企業生產化肥所用硫酸屬原材料,生產硫酸的用電一律執行大工業價格。同時在《中小化肥電價執行操作》中明確提出,化肥生產中的“中間體”僅指氮肥生產中的合成氨,而合成氨作為商品出售或用于本廠非化肥產品生產則要執行大工業電價;化肥生產所屬的原材料生產、加工、制備、運輸、儲存等用電不執行中小化肥電價;采礦、選礦及礦產的加工、運輸、儲存,煤、油、鹽、硫酸、水、天然氣等屬原材料。
對此生產企業認為,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化肥企業生產用電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773號和發改價格[2004]1677號)和湖北省物價局給省電力公司《關于中小化肥生產用電價格問題的復函》(鄂價能交函[2005]172號)規定,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下的單系列合成氨、磷肥、鉀肥、復合肥料生產應執行中小化肥電價,而中小化肥生產過程中的中間體如最終用于生產化肥,則按中小化肥生產用電價格執行。企業認為,硫酸作為生產磷肥的配套產品,應該執行優惠電價。而氮肥生產中的煤炭加工、水處理以及磷肥生產中的礦石粉碎及運輸等都是生產流程的一部分,人為地把整個工藝流程肢解不具合理性。
湖北省化肥工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則表示,磷肥生產企業從立項、設計到施工,都把硫酸作為生產的一部分。硫酸生產在磷肥生產過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因此,只要企業沒有把硫酸作為商品出售,就應將其視為磷肥生產中必不可少的中間體執行相應的優惠政策。而氮肥生產中的煤原料加工、水處理也是不可缺少的環節,這樣拆分開來收取高額電費顯然是不妥的。
據了解,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湖北省部分地區電力部門就單方面提高化肥用電價格,2006年下半年,一些企業已按此標準執行電價。湖北省化肥協會于2006年8月7日曾召集當地7家化肥企業就此進行了專門討論。中國磷肥工業協會也于2006年7月26日做出《關于磷復肥生產企業用電價格的說明》,明確指出,與生產復合肥所配套的硫酸、磷酸及合成氨,如最終用于生產復合肥,均屬于生產過程中的中間體,應執行中小化肥用電價格。而與磷復肥生產裝置配套建設的磨礦、選礦裝置也是磷復肥生產裝置系統的一部分,應享受優惠電價。
據了解,氮肥生產電費約占生產成本的30%,磷肥生產電費約占生產成本的15%。目前湖北省執行的中小化肥企業電價為0.293元/千瓦時,大工業電價則為0.496元/千瓦時。據企業測算,按新的規定征收電費,磷肥生產直接成本將上漲30~40元/噸,全省磷肥行業將多支出電費1.0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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