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農業局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頒布規范農藥登記管理的六項新規定。
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目前開始,停止批準商品名稱,農藥名稱一律使用通用名稱或簡化通用名稱,直接使用的衛生農藥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自2008年7月1日起,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二是將農藥臨時登記證的累積有效期由四年縮短到三年。三是對于已批準正式登記的產品,在其申請續展時,應按新規定補充所缺少的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以便對其進行再評價。四是提高農藥登記門檻,減少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的差距,尤其是要提高臨時登記在農藥殘留方面的要求,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五是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進一步明確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和不得標注的內容,同時規定農藥名稱應當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商標標注的單字面積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標注的單字面積。六是規范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梯度不得超過5個;添加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