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各有關試驗單位:
為提高農藥登記試驗水平,建立和實施我國農藥良好實驗室規范(GLP)體系,保證農藥登記產品化學、殘留、毒性和環境安全性評價試驗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根據《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農業部公告第739號),我部決定開展農藥良好實驗室規范符合性考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圍
按照農藥GLP準則從事農藥試驗6個月以上,并完成2個以上GLP試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得到獨立法人授權的試驗機構,可以自愿申請GLP符合性考核。
二、申報要求
(一)申請單位應按照《農藥良好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準備相關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內容必須如實反映本單位的情況;
(三)申請資料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時間
受理申請的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四、受理部門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分析室
聯系人:陳鐵春、李友順
電話:010-64194008、64194072
傳真:010-65024417、64194064
E-mail:icamaglp@agri.gov.cn
聯系地址:北京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樓520室
郵編:100125
五、其它事宜
(一)申請材料應打印,按順序裝訂,并提供目錄。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發送電子版內容。
(二)請各省級農業部門和農藥管理機構將本通知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到本轄區內的有關試驗單位。
農業部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