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下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2009年第16號公告稱:自2009年5月1日起,12類產品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本次下放省級發證的產品包括部分化肥產品(包括復混(合)肥料、摻混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等3個單元)。
目前列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有66大類。其中復混肥料和磷肥是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化肥類產品。本次調整將復混肥料產品下放省級發證。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規定,改為省級發證后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將改變。生產許可證編號是被強制要求在復混肥料產品包裝上標注的,而編號變更后過渡期只有6個月。因此即將到期換證的復混肥料企業應注意,包裝不宜大量庫存,以免造成過期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