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文件
農藥檢(藥政)【2009】25號
關于氟蟲腈產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藥檢定(管理)所(局、站)、相關農藥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第1157號公告,切實做好氟蟲腈管理工作,現就含氟蟲腈產品登記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含氟蟲腈成分的農藥制劑產品僅能申請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的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對已取得登記而無上述使用范圍的產品,企業須于2009年10月1日前將登記證交回我所;同時含上述使用范圍和其他使用范圍的,須于2009年10月1日前攜帶登記證原件和新標簽樣張到我所進行使用范圍變更。
二、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可以申請專供出口的含氟蟲腈產品登記。申請登記需按《農藥登記資料規定》提供資料,其中慢性毒性可提供試驗報告或查詢摘要資料,環境、殘留和藥效資料可提供試驗資料或綜合報告。
已取得含氟蟲腈成分農藥登記而需要出口的產品,企業可攜帶登記證原件和專供出口申請報告,于2009年10月1日前到我所換發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已提交登記申請的含氟蟲腈產品,可申請利用已提交的資料辦理專供出口登記,并按要求補充相關資料。
出口登記申請和評審程序同一般農藥登記。
三、境內企業首次申請氟蟲腈原藥登記時,須提供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氟蟲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批準文件。
請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和相關企業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氟蟲腈產品登記初審和申請工作。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