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公安部和國家安監總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自2009年3月27日起,在運輸過程中對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的毒性危險較低的部分農藥(含農藥登記為低毒、微毒產品),按限量和包裝標準實行危險貨物管理豁免,可按普通貨物進行運輸。
通知要求,對危險性低于《危險貨物品名表》農藥條目包裝類別Ⅲ標準的農藥產品,按普通貨物管理。對列入農藥條目包裝類別Ⅲ的農藥產品(含農藥登記為中等毒產品),其內容器所盛裝農藥重量或容量在5千克或5升以內、每包件重量不超過30千克且符合包裝要求的,按普通貨物管理,但須作相應標注。對列入農藥條目包裝類別Ⅰ、Ⅱ的農藥產品(含農藥登記為劇毒、高毒產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標準及包裝要求的包裝類別Ⅲ的農藥產品,仍按危險貨物管理。
據悉,此通知4月7日印發各地,但昨日廣東農藥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都表示并不清楚。廣州海加奧農藥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此通知她還沒有看到,具體內容還不清楚,但對公司和整個農藥行業來說肯定是好事,將給農藥運輸提供極大方便,有助于農藥使用旺季中產品得以及時運輸到位。她告訴記者,4月16日公司還因為沒有辦得“危險化學品運營證”還被惠州淡水鎮交通部門罰了500元。而在今年3月份,公司已經被交通部門因同樣原因罰了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