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經上海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隨著我國農藥經營使用管理相關制度的調整以及國家和社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不斷提出新的更高要求,1995年10月頒布實施的《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已較難適應該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工作新形勢的需要。為此,上海市政府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細化、完善了該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農藥經營統一配送制度。《規定》明確對農藥經營實行一定范圍的主體專營制度,并要求農藥經營單位或農藥經營單位加入的農藥連鎖經營單位對農藥實行統一配送,其分支機構不得自行采購、代銷農藥。
強化對高毒性農藥的管理。《規定》專門針對高毒性農藥規定了一些更為嚴格的措施,如購買此類農藥需出示身份證明、告知使用用途并予以如實記錄等。
健全農藥使用的政府補貼制度。《規定》在完善補貼措施方面做了進一步規范,包括農藥補貼品種專家論證評審、補貼農藥品種目錄公布、對補貼農藥品種統一公開招投標、擴大補貼農藥銷售渠道等。
加強對農作物農藥殘留的監測。《規定》強化了農產品生產基地'自檢'制度以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檢'制度。同時規定,禁止經檢測發現農藥殘留超標的農作物采收上市,對經檢測認定含有違禁農藥成分的農作物予以銷毀。
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的管理。《規定》要求農藥經營單位建立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后的容器、包裝物回收登記制度,并對盛裝其他農藥的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