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眾健康,增強營口市農產品的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近期遼寧省營口市推出了規范農藥經營單位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符合營口市農資市場的統一規劃,按照“科學規劃、統一布局、方便群眾、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營口市農藥經營店控制在400家以下,其中:限用高毒農藥經營門店30家以下。緊密結合放心農資下鄉進村活動,保證1-2個村建設一個農藥經營店。
二、有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批發門店必須擁有經農業部門培訓合格的上崗人員2-4人。零售門店必須擁有經農業部門培訓合格的上崗人員1—2人,培訓后具有農藥的使用選擇知識,具有指導農民用藥的基本知識。
三、有與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具體達到如下標準:
1、店鋪營業面積達到40-60平方米以上。鋪設地磚或水泥地面,墻面采用白色仿瓷涂料;燈光每20平方米不低于4盞40瓦日光燈照明度。
2、農藥經營店要使用和懸掛全市統一的“農藥定點經營店”和“限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店”標識、牌扁、橫幅。門店選擇一墻面設置不小于1.5平方米的“信息宣傳及價格公示欄”。
3、店堂內外整潔干凈,各項制度統一上墻(經營承諾、商品撤柜、質量管理、消費投訴、進貨備查制度、限量標準、使用指導、種植規范),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工商營業執照、備案審查證書、稅務登記證上墻。
4、商品擺放分類有序,整齊美觀,采取標準貨架和玻柜與開架相結合售貨方式,出入口可分設。
5、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并定期送檢。
6、有倉儲設施,批發門店倉儲設施不小于100平方米,零售店不少于40平方米。配備消防設施或消防器材。
7、農藥與食品、飼料不準混合經營。
四、有與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國家禁止和限制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化學投入品名稱必須上墻,進行宣傳和警示。
五、有與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控制追溯體系和管理手段。
1、建立完善“兩帳兩票、一書一卡”(進銷貨臺帳、進銷貨發票、農資質量承諾書、信譽卡)制度。使用全市統一的農資經營專用發票;
2、制定并執行對不合格產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產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處置和可追溯性等內容;
3、制定產品標識、質量追蹤和產品召回制度,確保所銷售產品在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時能夠及時召回。所有質量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規范并具有質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4、制定并實施職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六、執行國家物價管理政策,商品明碼標價。建立質量賠償制度。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對甲拌磷、克百威等國家禁止在蔬菜、水果、茶葉上使用,但可以在糧食等作物上使用的限用高毒劇毒農藥實行定點經營、統一規劃、統一標志、統一管理。經營國家禁用高毒農藥和違反規定經營限用高毒農藥的經營門店一經發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高毒劇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應當設立高毒劇毒農藥銷售專柜,各專營門店要嚴格建立高毒農藥經營、保管、包裝物回收等制度,建立專用購銷臺帳,詳細記錄購進單位、時間、數量和購買者的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住所、購買品種、時間、數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對象等。
高毒劇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應當向購買者正確說明其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八、2009年6月底前各農藥經營業戶按上述標準進行自我整改,達到規定標準和規劃要求,業戶寫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門頒發備案證書,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和年檢,取得經營資格。批發門店經營的農藥名單,必須按市場準入要求,由農業部門備案,經營未經備案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九、達不到整改標準及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農藥經營門店于2009年12月前全部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