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鼓勵連鎖集約經營,強調經營者應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
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規定除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化肥批發業務。實際上,這一規定早已不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多個省份在《決定》出臺前,也已逐步放開了化肥經營。新的《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
《決定》要求,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注冊資本(金)、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方面,要求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以備查驗。并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以及具備一定實力和規模的社會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整合資源,發展連鎖和集約化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