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在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基礎上,制定了化肥經營的準入條件。條件規定: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注冊資本 (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滿足注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在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上,《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以備查驗。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如果化肥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可根據質量保證證明依法向銷售者索賠。
在強化市場監督管理的條款中,《決定》明確了農業、質檢、工商、物價、海關等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協同開展農資打假,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業內人士認為,該《決定》明確取消了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及行業的限制,明確設立了化肥經營者的資質要求,對化肥流通領域市場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化肥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