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昨天就《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進行答記者問。該負責人稱,化肥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后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據介紹,經營者要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必須要有相應的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發改委負責人稱,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
該負責人還稱,決定要求,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并引導企業向規模化方向發展。
據了解,十多年來,我國化肥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最大的化肥生產國和消費國,國內化肥供需總量實現基本平衡。但化肥流通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對從事化肥流通業務的主體仍存在諸多限制,不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參與化肥經營和進一步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發改委負責人稱,為此,國務院決定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
該負責人強調稱,化肥經營放開并不是放任不管。《決定》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相應責任,并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共同努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此外,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同時也維護正當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和購銷臺賬制度,向購買者提供質量保證證明,有義務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有摻雜摻假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改委負責人表示,通過明確化肥經營者的責任義務以及建立相關制度約束,有助于規范化肥經營者行為,督促其提高服務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