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媒體報道了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通過《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新聞,引發了業內的廣泛關注和猜想。甚至有人認為本來國發〔2009〕31號文已昭告,農資流通全部放開,現在又提加快供銷合作社的改革,會不會政策又在走回頭路?筆者認為,這正是落實31號文件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就是農資流通體制改革重在提高效率、搞活放小,同時兼顧大企業的轉型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31號文件是在國內肥料市場供應普遍過剩的大背景下出臺的,是對1998年《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的深化和發展。十年兩點一線的政策導向進一步清晰了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脈絡:由國控專營,到一主兩輔,再到有管理的完全放開,這也契合和順應了中國化肥由供不應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過于求的市場變遷。化肥流通新政既順應了化肥市場由計劃經濟的壟斷經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自然過渡,又對當前的化肥市場現狀進行了制度化的明確和規范。
隨著化肥市場的完全放開,化肥產品也完成了由特殊商品向一般性商品的回歸。化肥產品的經營者,也由關系國計民生物資經營的特殊群體,向一般性工商從業者群體回歸。
化肥流通體制改革走到今天,在化肥流通領域已經形成了三類經營主體:一是以中化和中農為代表的國有大型化肥經營企業,他們源起于化肥的進口和批發業務,乘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東風,逐步向上游化肥制造和下游化肥基層銷售網絡延伸和擴張,已經成為化肥流通的重要渠道和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二是以中石油和云天化為代表的大型化肥生產企業,他們依托化肥資源和化肥制造,在化肥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不斷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化肥經營網絡,在化肥批發和二、三級分銷網絡上,已經成為穩定化肥市場供應和穩定化肥市場價格的重要力量;三是數以萬計的基層化肥經營群體,他們依托離化肥消費主體廣大農民最近、最了解農民對化肥需求的優勢,利用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所賦予的對放開化肥經營的權力,不斷改進服務和降低基層經營成本,已經成為大型化肥經營企業和大型化肥制造企業對化肥銷售終端的依靠力量。在化肥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三類化肥經營主體,既依靠各自優勢發展了自我,又互為依托和競爭伙伴,共同鑄就了中國特色的化肥市場經營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