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農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張湘寧一席談
今日話題:《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訂案)》2010年8月經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該規定要求,自2010年11 月1日起,在海南全省范圍內實施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在農藥業界引起很大爭議。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將海南作為農藥專營試點,并加以推廣。如何看待海南現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藥專營是否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不二選擇?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農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張湘寧對此作了回答。
海南在國內率先試點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我個人是表示認可的。海南具有發展高端熱帶農業得天獨厚的優勢,而海南農業要做強、做優、做出品牌,就必須從源頭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到高起點、嚴要求、重監管,而試點施行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未嘗不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由于農藥是我國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同時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存在極強的環境污染風險,所以國家對農藥行業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監管程序。但相對于生產環節實行的農藥生產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而言,目前銷售環節的監管顯然就相形見絀了。這種前端監管的嚴苛與后端約束的松弛,導致前后關聯環節缺乏整體協調性,一緊一松的結果是農藥市場的混亂。
農藥市場監管環節張弛不一,有點類似國內當前的素質教育與應試教育。現在國家提倡在中小學開展素質教育,但考大學、就業、評職稱、升遷等,卻是“一張卷子考到老”。前后教育理念的脫節和巨大落差,必然使得素質教育的初衷無法實現。將這個道理延用到農藥市場監管上來,就不難看出海南的做法似乎就是在尋求解決生產環節與市場流通環節的脫節,彌合由來已久的監管漏洞和短板,將有效監管延伸至農藥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從而解決農藥市場當前魚龍混雜、問題頻出的亂象,既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又有利于促進農藥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當然,海南農藥管理新規中有關“農藥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等條款,我是持有不同看法的。經濟學規律表明,價格的形成,一是取決于產品的生產成本,二是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這就意味著產品的最終定價權在于生產企業和流通市場。從這個角度來說,政府并非商品生產者,對市場的理解與把握未必準確,同時也不可能隨時跟蹤成本漲跌因素,所以其定價的參與度沒理由太高,否則有悖市場規律。就不同的市場主體而論,政府有政府的職責,市場有市場的作用。政府的職責在于監管,包括準入條件的制定和退出制度的落實,以及執法環節的督促;而市場的作用在于隨行就市,主要體現的是優勝劣汰的市場法則。
去年海南實施農藥專營特許制度以來,引發熱議的一個話題就是在我國不斷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今天,此舉是否有向計劃經濟回歸之嫌。對此,我的看法是,僅從實施了某項監管措施就下重走計劃經濟老路的定義,未免有失偏頗。比如,鑒于我國現在許多行業存在產能嚴重過剩,導致調整步伐遲緩、產業升級不快等掣肘情況,國家在不斷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力度。在我看來,這就是以行政管控實行總量控制,實際上也算得上是采取計劃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最終實現供需平衡,以便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由此可見,其實市場與計劃并不矛盾,即使在高度市場化的西方發達國家,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一些行業,國家干預監管的力度也是很大的。何況我國人口眾多,農業的基礎還不牢固,保障農業生產資料的安全供應有著極其重大的現實意義。
當然,海南模式是否符合宏觀經濟形勢并有利于當地農業和農藥產業發展,還需要通過實踐和時間來檢驗。如果此舉利大于弊,那就要盡快在全國更大范圍推廣;如果實施效果并不理想,那就需要盡快對制度規定加以修改和完善。不管怎么說,海南從自身實際出發,著眼做強做優現代高效農業大局,對農藥專營制度進行改革并非冒天下之大不韙。全社會對海南的創新探索要有足夠的耐心和雅量,畢竟我國幅員廣闊省份眾多,要允許監管差異化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