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2010年7月31日,省第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12日,省政府出臺《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就《規定》和《辦法》實施的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省農業廳農業執法稽查處處長莫正群。
規范行業發展 維護農民權益 保障質量安全
問:實施《規定》和《辦法》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加強農藥監管,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到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實施《規定》和《辦法》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建設國際旅游島、生態省和健康島,需要從源頭上管住管好農藥,保護海南的良好生態環境;二,通過加強對農藥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各環節的監管,規范農藥市場,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海南國家冬季“菜籃子”基地和國家熱帶現代農業基地建設。
問:實施《規定》和《辦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規定》是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運用全國人大授予的特區立法權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規。海南經濟特區立法,在遵循國家憲法、法律及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一些具體的或變通性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海南農藥規范化管理, 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對2005年出臺的《規定》進行全面修訂。今年5月,省政府依據《規定》第九條出臺《辦法》,對農藥批發零售經營及行政許可活動進行規范管理。
問:《規定》和《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綜合《規定》和《辦法》,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四方面:一是農藥批發實行專營特許制度,農藥零售實行許可制度,都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經營權;二是農藥批發和零售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為原則,建立由批發企業、區域配送中心、零售企業組成的三級經銷網絡,為農民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三是對農藥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各環節實行全程監管;四是強化監管責任,進一步明確屬地管理責任,細化責任追究制度,加大了監管處罰力度。
問:農藥批發和零售企業是如何確定的?
答:《辦法》第五條和第八條對農藥批發和零售企業的規劃和許可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確定,農藥零售企業由市縣確定。
農藥批發企業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全省農藥批發企業原則上設立2-3家,每家批發企業原則上設立6或9家區域配送中心,每個市縣至少設立1家區域配送中心。
農藥零售企業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原則上每個鄉鎮設立1家,各市縣根據農業發展實際情況、國營農場布局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可作適當調整,科學合理制定本地農藥銷售網點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問:申請農藥批發和零售企業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分別規定了農藥批發企業和農藥零售企業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只要符合相應條件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不管是島內企業還是島外企業,我們都一視同仁,歡迎參加農藥經營權的公開招投標。
具體條件如下:一是具備一定額度的注冊資本金,其中,農藥批發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億元,零售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萬元;二是農藥經銷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是有合格的倉儲設施;四是有相適應的配送能力;五是倉儲設施和營業場所應當設立隔離措施;六是有嚴格的質量控制、安全防范、責任追溯等經營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機制。
農藥批發企業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在每個區域配送中心設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及建立不少于15人的植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專業隊伍;同時,還應當建立農藥采購招投標信息系統和農藥經營電子臺賬管理系統。
問:現有農藥經營企業(店)如何過渡?
答:第一,現有農藥經營企業(店)可以自愿進行資源整合。只要達到規定條件的,都可以平等參加批發和零售經營權的競標,中標之后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經驗收合格,領取新的《農藥經營許可證》,依照新的農藥管理規定繼續從事農藥經營。
第二,《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原有農藥經營企業的過渡問題。在實施過程中,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進行“自然過渡”。2011年6月3日海南省農業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過渡期農藥經營許可管理事項的通知》,規定:《農藥經營許可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農藥經營企業(店),允許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繼續正常經營;在2011年12月31日后《農藥經營許可證》仍然有效的,在有效期內依照新的農藥管理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鼓勵未中標的原有農藥批發企業積極參與農藥零售經營權競標,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營銷、服務、資金等方面優勢,繼續為海南“三農”服務。同時,也鼓勵中標企業吸納未能中標的原有農藥經營企業(店)的從業人員,充分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繼續從事農藥經營管理活動。
第四,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退出農藥經營市場后,確實存在困難的經營企業(店)及其從業人員,各市縣政府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給予幫扶,積極為他們解決困難。
問:農藥批發實施專營特許后,是否會導致壟斷經營?是否有退出機制?
答:農藥批發企業不是一家,而是2-3家,相互之間仍然是一種競爭狀態,并非壟斷經營。同時,中標企業經營權也不是終身制,有嚴格的退出機制。《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按規定重新核發;還規定農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不符合經營條件的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問:實施新的農藥管理制度后,會不會出現農民購藥難、買藥貴的現象?
答:為防止出現農民購藥難、買藥貴的問題,《規定》和《辦法》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一是從規劃布局上便民購藥。《辦法》第五條規定農藥批發企業除在省內設立批發總店外,還應當建立覆蓋全省各市縣滿足就近服務需要的農藥區域配送中心,各市縣要結合實際,制訂科學合理的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布局規劃。同時,要求農藥經營企業在配送能力、植物疫病防治指導等經營條件上要確保滿足農業生產需要、方便農民購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是保障農藥品種需求。《規定》第十三條要求農藥批發企業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農藥進入采購平臺。《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農藥零售企業可以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實際,要求農藥批發企業采購指定的農藥。
三是農藥批發與零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辦法》第十五條對農藥價格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農藥價格進行監管,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依法進行查處。
問:當出現農藥產品質量問題或藥害事故時,如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答:為防止假劣農藥坑農害農,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辦法》第十三條特別規定,設立農藥質量及藥害事故賠償保證金管理制度。就是農藥經營企業應當繳納保證金,當出現農藥產品質量或藥害事故時,確保農民能夠及時得到合理賠償。
問:實施新的農藥管理制度后,在農藥監管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突出臺賬管理,對未建立臺賬或臺賬不完善的企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未建立農藥購銷臺賬,或者購銷臺賬記錄不明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強化政府引導,制訂發布禁止使用和推薦使用農藥品種名錄。根據《規定》第四條,省農業廳制訂了《關于海南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及推薦使用農藥品種名錄的通告》。在農業部禁止銷售、使用16個農藥品種的基礎上,結合海南實際,把禁用農藥品種增加到52種,禁用農藥品種全國最多。同時,為引導農民安全用好農藥,省農業廳還針對我省獨特的自然環境和氣候,將159種高效低毒農藥列入我省推薦使用農藥名錄,向社會公布。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對違法行為最高罰款可達20萬元。如《規定》修訂前,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沒收違禁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修訂后,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運輸、儲存、銷售本經濟特區禁止使用的農藥,沒收違禁農藥和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農藥經營單位,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發動群眾監督,實行舉報違法經營使用農藥行為獎勵制度。2010年12月20日,省政府出臺了《海南省舉報違法經營使用農藥獎勵辦法(試行)》,省農業廳在全省設立了統一的舉報電話12316,對舉報屬實的最高給予5000元現金獎勵。從該制度的執行情況來看,農業執法部門查處農藥案件的線索大多來自社會群眾的監督舉報,有效維護了農藥市場秩序、農民群眾利益和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
問:請問《規定》在農藥監管屬地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規定》第三條和《辦法》第十七條對農藥監管屬地責任方面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農藥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加大農藥科技和農藥監測設備投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和服務體系。
二是把農藥監管責任向下延伸,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農藥監督管理部門對農藥銷售、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宣傳、指導農民安全、科學地使用農藥。
問:為實施新的農藥管理制度,請問我們做了哪些工作?
答:為保障新的農藥管理制度順利實施,省農業廳成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開展宣傳培訓。先后印發《規定》和《辦法》單行本、出臺《規定》釋義等各類宣傳資料6萬多份,多次召開全省農業系統及農藥經銷企業座談會和動員會。結合放心農資下鄉、農資打假等活動,多種形式開展大規模宣傳與培訓。
二是積極開展調研工作。深入農藥經營企業(店)和農業生產基地調研,針對農藥經營企業(店)普遍反映的債權債務、庫存農藥等問題,省農業廳聯合省工商局專門制訂了《關于過渡期農藥經營許可管理事項的通知》。
三是制訂相關制度。為順利實施《規定》和《辦法》,省農業廳制訂了《關于海南經濟特區禁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及推薦使用農藥品種名錄的通告》、印發了《辦法》實施方案等配套文件,并要求各市縣成立領導機構,制訂相應的實施方案。同時,起草了《海南省農藥質量及藥害事故賠償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
目前,《規定》和《辦法》的實施正在按照計劃穩步推進。省農業廳已委托招標公司制作招標文件,近期將組織農藥批發企業公開招投標。各市縣正在制訂農藥零售經營網點布局規劃,并將啟動農藥零售企業招投標。
備注:《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訂)》和《海南省農藥批發零售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具體條文可登陸海南農業信息網等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