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cai)稅(shui)[2015]90號
各(ge)省、自治(zhi)區、直轄市、計劃單列(lie)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hai)關(guan)總(zong)署(shu)廣東分署(shu)、各(ge)直屬(shu)海(hai)關(guan),新(xin)疆(jiang)生產建設(she)兵團(tuan)財務局:
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化肥增值稅(shui)優惠政策停止執行(xing)。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xia):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xing)。
二、化肥(fei)的(de)(de)具(ju)體(ti)范圍,仍然(ran)按照《國家稅(shui)(shui)務(wu)總(zong)局關于印(yin)發(fa)<增值稅(shui)(shui)部分(fen)貨物征稅(shui)(shui)范圍注釋>的(de)(de)通(tong)知》(國稅(shui)(shui)發(fa)〔1993〕151號)的(de)(de)規定(ding)執行。進口(kou)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shui)(shui)的(de)(de)化肥(fei)稅(shui)(shui)號見(jian)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zeng)值(zhi)稅(shui)的通知》(財(cai)稅(shui)〔2007〕171號) 自(zi)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zhi)行。
附件(jian):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zeng)值稅的化肥稅號
財政部 海關總(zong)(zong)署 國(guo)家稅務總(zong)(zong)局
2015年8月10日(ri)
附件:
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序(xu)號(hao) |
稅號 |
化肥(fei)名稱(cheng)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鉀(jia)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鉀 |
3 |
31043000 |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鉀三種(zhong)肥效元素的肥料 |
5 |
31053000 |
磷酸(suan)氫(qing)二銨 |
6 |
31056000 |
含磷、鉀兩種肥(fei)(fei)效元素的肥(fei)(fei)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