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原國家經貿委發布了2003年化肥關稅配額進口總量、分配原則和申請程序。2003年10月至2006年10月,商務部分別發布了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化肥關稅配額進口總量、分配原則和申請程序。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品種為:尿素、磷酸二銨和復合肥。關稅配額內稅率為4%,關稅配額外稅率為50%。
●2004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尿素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要求,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對尿素產品一律暫停增值稅出口退稅;在此期間凡出口上述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2004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要求,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對磷酸氫二銨產品暫停增值稅出口退稅;在此期間凡出口上述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商務部2004年4月16日頒布、6月1日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中規定,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辦法》還規定,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藥、農膜、化肥(在限期以外)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2004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要求,2005年繼續對尿素、磷酸氫二銨等主要化肥產品暫停出口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尿素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第1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第1條規定繼續執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005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關于暫停尿素和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中的有關問題做出補充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尿素產品和磷酸氫二銨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
●2006年1月9日,商務部頒布《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補充規定中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農藥、農膜、化肥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1%。
●2006年10月,《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從11月1日起,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