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近日下發通知,對剛剛制定的《農藥標簽管理辦法》、《緊急需要農藥管理規定》和《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管理規定》三項法規草案廣泛征求意見。8月31日前,有關方面可以將修改意見直接反饋給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
《農藥標簽管理辦法》草案提出,農藥標簽實行審批制度,應當經農業部審定。《緊急需要農藥管理規定》草案針對突發災害,指導尚未登記或已禁用農藥的特殊管理和限制使用。
《專供出口農藥登記管理規定》草案規定,專供出口農藥登記證有效期暫定為一年,由農業部負責決定審批。申請企業需提供境外購買者的具體名稱、聯系方式、預計出口量、進口合同或意向書以及境外直接購買者的確認聲明。據悉,專供出口農藥不得在我國境內銷售,同時不需在我國進行全面安全評價,但是必須提供境外農藥登記證明或進口國免于登記的證明。(衛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