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布了《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我國正式開始建立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制度。
《辦法》規定:化肥淡儲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確定化肥淡儲區域、品種及數量,承儲企業原則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委托單位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對部分區域淡儲起止時間做適當調整。化肥淡儲年度總量不超過800萬實物噸,原則上按農業生產區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銨等高濃度化肥。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以流通企業為主,兼顧大型化肥生產企業。化肥淡儲承儲企業注冊資金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等。
《辦法》還規定,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提供。各銀行在堅持信貸原則,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中央財政給予利息補貼。中央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中央財政通過地方財政轉撥。
2008年/2009年度化肥淡儲總量為1100萬噸,比往年增加了300萬噸。其中,1000萬噸淡儲指標將優先給予近兩年淡儲工作搞得較好的40家化肥流通與生產企業,剩余100萬噸將通過企業申請、專家評審的招標方式確定承儲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