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2月18日發出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鉀肥價格管理。
依照此次鉀肥價格管理的要求,一般貿易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改為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凡是在港口碼頭交貨的,進口企業可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港口交貨價格。進口企業通過所屬分公司在港口以外交貨的,如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可在港口交貨上限價格基礎上順加不超過1%的綜合經營差率銷售。而對于國產鉀肥,出廠價格及邊貿進口鉀肥銷售價格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國家發改委將加大對鉀肥價格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鉀肥進口企業不按規定作價辦法制定港口交貨價格、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行為,以及鉀肥經營企業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