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是國發[2009]31號文件的主要內容。較之國發[1998]39號文,新文件將化肥流通領域由部分開放轉為完全開放,并設立了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門檻”,對化肥經營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范,這無疑為中國化肥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但是,業內人士認為,31號文件還應強調對目前化肥市場管理更加科學有效。目前化肥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商品侵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還時有發生,而重復管理、多頭管理是造成化肥市場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對此,不但農資生產企業、經銷商及廣大農民早已深惡痛絕,一些主管部門的領導也已被搞得“身心疲憊”。31號文件中也寫進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化肥經營放開后的市場監管工作”,并明確了農業部門、質檢部門、工商部門、海關系統的責任與分工。多個部門的監管,本應為化肥流通領域編織了一張大網,假冒偽劣化肥本應少有藏身之地。但是,在一些地區和部門,往往正是這種“多頭管理”模式看似嚴密,卻不可能做到責、權、利明確。正是這種“多頭管理”模式,雖然有化肥標準、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部專業性法律、法規保護,還需要企業去“貫徹執行”;正是這種“多頭管理”模式,眼花繚亂的收費項目和多個管理部門重復檢查,造成了企業負擔重、無所適從的狀況;正是這種“多頭管理”模式,成為容易滋生“以權謀私”的土壤,有收費、罰款的項目,各部門爭著去做,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卻推來推去,互相推卸責任。這也就是這么多“婆婆”怎么就不能凈化化肥市場的答案。
筆者建議,加強化肥流通領域監管,能否參照現已完成的深圳市機構改革經驗。深圳市機構改革的特點之一是推行大部制。為解決政府內部存在的部門職責交叉、多頭管理等問題,不應該或不需要由政府承擔的事項,堅決取消或轉移出去,一件事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等。在該方案中,最受各界關注的則是建立決策、執行、監督三種權力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如對食品安全方面,市場監管局一個部門就管了原來工商、質監、衛生三個部門的事;涉及到多個部門監管的,以前更多的是部門之間沒完沒了互相協調,現在一個部門管了,重疊交叉少了以后,變部門外部協調為內部協調。毫無疑問,這對于減少行政成本、簡化民眾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建立資源節約型政府和高效廉潔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深圳改革最被外界稱道的地方也在于:進一步增強了服務功能,削弱了利益功能;減少了腐敗產生的可能;降低了公共管理的成本。
化肥市場的監管工作如能參照深圳市機構改革方案的有關內容并取得成效,化肥流通體制改革將會徹底到位。

